囤房稅2.0今年5月正式開徵,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越長,適用稅率越高,稅率區間介於2%至4.8%。財政部今天發布最新解釋令,端出2大新規,包含若遇地震等不可抗力情況,建商持有期間可扣除受影響的時間。
桃園市A7重劃區興建中的建案。
(圖/中央社)
房屋稅差別稅率2.0新制(即俗稱囤房稅2.0)規定,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,是按「持有年數」適用相應稅率,1年以內適用2%,超過1年、2年以內適用2.4%,超過2年、4年以內適用3.6%,超過4年、5年以內適用4.2%,超過5年適用4.8%,意即待售房屋持有期間越長,適用稅率越高。
財政部今天表示,考量建商在持有期間內,若發生地震、火災等不可抗力事由,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,導致持有期間延長,造成稅負增加,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,核釋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的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,以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無法銷售房屋,持有期間得以扣除不可抗力期間。
財政部官員說明,所謂建商持有年數,是以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來計算,即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為1年。
囤房稅2.0規定,建商待售房屋持有1年以內適用2%,也就是說有12個月的期間可以2%稅率課徵。
建商拿到使照後1個月,會開始課徵房屋稅,舉例在113年7月取得使照,就是8月起課徵,但由於113年8月至114年6月底,僅有11個月、不滿12個月,因此114年期房屋稅可以適用2%稅率,115年期課稅所屬期間的第1個月,也應適用2%稅率,而後11個月則是用2.4%。但由於房屋稅採「按年」課徵,這次核釋可「從低」課稅,所以以此例而言,115年期房屋稅稅率是2%。
第2項新規,為建商房屋稅114年期起,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,導致無法銷售房屋,可在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次日起30天內,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申報經核准者,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。若無法在30天內提出申報,應在事由消滅後10天內補行申報。
所謂不可抗力事由,依據法規,是指震災、風災、水災、旱災、寒害、火災、土石流、海嘯、瘟疫、蟲災、戰爭、核災、氣爆,或其他不可預見、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,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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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前面段落舉例,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的待售房屋,若在114年1月至114年10月(為期10個月),發生不可抗力事由,此屋往後年度待售,在計算持有期間時,都可以扣掉這10個月。
(中央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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